不當得利之訴
作者:時良敏、羅樹平 發布時間:2013-10-22 瀏覽次數:419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之訴。
馬老與孔老夫婦共生育五名子女,其中大兒子馬某明與被告賈某結婚生一子即被告馬某鵬,二兒子馬某富生一子即原告馬某濤。馬某富因病去世后,原告馬某濤隨馬老、孔老生活。2010年7月原告馬某濤申領了兒童福利證。2012年2月馬老去世。2012年度泰州市高港區民政局先后共向馬老的海陽銀行(即現農村商業銀行)卡號為321201010110100194xxxx的銀行卡內發放孤兒補貼10960元。被告賈某分別于2012年3月1日從上述銀行卡內取款2800元;2012年11月27日從上述銀行卡內取款6300元;2013年2月7日從上述銀行卡內取款450元。被告馬某鵬于2012年8月2日從上述銀行卡內取款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人。本案中戶名為馬老、卡號為321201010110100194xxxx的海陽銀行卡內10350元系泰州市高港區民政局發給原告馬某濤的孤兒補貼。兩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取走上述款項,使原告馬某濤的財產所有權受損,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請求兩被告返還10350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賈某辯稱上述款項系馬老臨終安排用于辦理喪事,法院認為馬老生前作為原告馬某濤的實際監護人,除為原告馬某濤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原告馬某濤的財產,且兩被告的取款時間為馬老死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故對此辯稱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賈某還辯稱其償還了原告父親生病及去世時所負債務,應當由原告返還,法院認為,被告賈某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且該辯稱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馬某鵬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返還原告馬某濤人民幣9550元;被告馬某鵬返還原告馬某濤人民幣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