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引發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向醉駕者追討賠償款
作者:陳海波 鞠凱 發布時間:2013-10-22 瀏覽次數:474
駕駛人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能否向致害人追償?近日,靖江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某財產保險公司向醉酒的被保險人追償墊付保險金糾紛一案,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達成約期還款協議。
2012年3月31日13時許,褚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與盧某發生碰撞,致盧某受傷住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5008元。因褚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上述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保險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盧某賠償了5008元。時隔一年之久,某財產保險公司向我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之訴,要求褚某歸還該司賠付的5008元。
本庭庭審后,承辦人堅持“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多次耐心細致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規定,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褚某醉酒駕駛系重大違法行為,如果容忍其在醉酒的情形下所造成的損失,要由原告為其賠償買單,將給社會帶來巨大危害。在不懈地對當事人釋法名利的基礎上,終于促使原、被告達成約期還款協議。
【法官提醒】
機動車需有交強險才能上路的概念已深入被保險人腦海,然仍有諸如本案的被保險人只買保險,不關注保險條款約定、法律規定,認為即使在醉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藥品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亦有保險公司買單。據了解,此案系該保險公司在泰州地區的首例訴訟案件,目前集團公司已著手對以往墊付的搶救費用進行梳理,下一步將逐步提起訴訟。在此筆者提醒各被保險人駕車需謹慎,天下已無免費的午餐,在了解相關規定的同時,莫因一時之快而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