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的王忠義好不容易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想到突然有一天開不開自家防盜門的鎖了,經過了解才知道房屋被開發公司抵債給了他人,還得到了法院民事調解書的確認,王忠義認為開發公司將房屋抵債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遂到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2013年10月17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判決撤銷了開發公司與第三人的民事調解書。

 

王忠義與開發公司于2005428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房屋一套,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王忠義即全額繳納了購房款,公司為王忠義出具了購房銷售發票,王忠義亦于同日繳納了房屋契稅。公司將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書、分割轉讓證交付給王忠義。但因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存在爛尾工程問題,房屋一直未經過驗收,也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直至20119月王忠義才辦理了上房手續,交納了煤氣費、裝飾垃圾處理費,201111月為了安全起見王忠義為房屋安裝了防盜門,但因所購房屋樓層過高,無法解決供水供電問題,他便沒有裝修居住。

 

2012109日,王忠義去收拾屋子,才發現防盜門竟然打不開了,王忠義感覺很蹊蹺,便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到派出所進行了報案,報案后經過公安機關了解才知道開發公司與第三人王前于20129月底,在法院簽訂了與涉案房屋有關的調解協議,協議中明確房屋歸王前所有,開發公司拖欠王前的款項以房屋折抵。原來開發公司欠王前35萬元未還,便用該房屋抵債,并到法院達成了以房抵債的調解協議,法院為開發公司和王前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王忠義知道后,認為該調解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與王前和開發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忠義到法院申請撤銷該調解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忠義與開發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關系,王忠義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認可。而王前與開發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款合同關系,因為開發公司在與王前的案件中沒有向法院如實陳述房屋的權利情況,房屋的買受人王忠義也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法院只能以當時王前和開發公司提供的證據確認王前與開發公司之間以房抵債的調解協議有效。后根據王忠義的撤銷申請,法院結合王忠義提供的購房合同、契稅發票、上房通知等證據,依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增加的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權利的規定,于2013年10月17日判決撤銷了王前與開發公司的民事調解書。(文中認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