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節目甜蜜牽手 結婚不成男方開清單索回饋贈
作者:唐燦 王建根 發布時間:2013-10-22 瀏覽次數:411
日前,相城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判令被告小張折價返還前男友鉆戒、彩禮等價值4萬元。
年近30歲的小張是一家中型企業銷售骨干,在事業上,她年紀輕輕已是公司高管,算得上名副其實的“白骨精”,然而在感情上,她卻始終沒有找到傾心的男友。面對親友的威逼利誘,小張也不免為自己的終生大事暗暗著急。去年三月,小張在收看某婚戀交友節目時,被男嘉賓楊某的沉穩氣質和不俗談吐所打動,主動記下了對方的聯系方式并直接聯絡。兩人見面后,雙方印象均不錯,很快就建立起戀愛關系。戀愛中,兩人一度感情熱絡,男方不時送上一些小禮物,過年也帶著小張回家面見父母,給了一個不小的紅包,楊某甚至還奉上一枚一克拉的鉆戒向小張求婚。正當小張慶幸終于找到終身歸宿,對婚姻無限憧憬時,楊某卻以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還開出一張清單,把戀愛交往期間送給小張的鉆戒、小禮物、訂婚禮金及其他開銷一應列明,要求小張返還相應費用10萬余元。起初,小張急于擺脫這段夢魘般的愛情,在qq聊天時告訴對方,這些鉆戒和禮物會如數奉還。事后,小張又覺得自己冤屈,對楊某的惡劣行徑心生不忿,于是拒絕返還。
誰知道,楊某竟偷錄了兩人的電話內容,將通話記錄連同qq聊天記錄一并作為證據,向相城法院提起訴訟。因小張在錄音中未對鉆戒的價值、訂婚禮金的金額及過年紅包的金額等均未提出異議,結合qq聊天記錄中小張主動承諾返還財產的事實,相城區人民法院對于楊某給付彩禮的事實予以認定。該院審理認為,訂婚鉆戒、訂婚禮金、過年紅包屬貴重物品和大額款項,小張應酌情返還。對訂婚禮物及平時交往中贈予的禮物及購置的物品,價值較小且亦符合人際交往中的風俗習慣,應認定為贈與,小張可不予返還。綜上,該院酌情確定小張應當折價返還楊某人民幣4萬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生活中,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禮尚往來的情況,對于一些價值較小、屬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來的禮物贈予,即便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贈予方一般也無權要求返還。但是,對于一些價值較大、以結婚為明確目的指向的禮物往來,或者明確系給付的彩禮、鉆戒、訂婚禮金等財物往來,贈予方在結婚未成后,若向法院起訴提出返還財物的請求,則可能獲得法院支持。因此,男女青年在戀愛交往中,既不要輕易付出感情,也不要隨意贈予或者接受贈與,如婚戀未成還因彼此贈與的禮物返還的囧事鬧上法院解決,必然給彼此帶來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