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棍擊打丈夫“情人” 未料傷害無辜行人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3-10-22 瀏覽次數:424
因懷疑出差在外的丈夫和情人“開房間”,便持電警棍在汽車站出站口“迎接”丈夫及情人,當看到丈夫下車出站時身邊有一位年輕女子,便認為該女是丈夫情人,上前又是辱罵又是電擊,不想該女只是一名與行兇者丈夫毫不相識的行人。10月1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宋叢妍以書面形式向原告盧翠翠賠禮道歉,并賠償盧翠翠醫療費1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1674元。
現年32歲的宋叢妍聽說丈夫在外有了同居情人,心生怨憤,當她得知出差在外的丈夫于2012年7月4日從外地到達老家汽車站后,便準備當場找丈夫的情人鬧事。2012年7月4日19時許,宋叢妍攜帶電警棍在汽車站出站口靜候丈夫及丈夫情人出現。當她看見一名年輕女子同丈夫一起下車一起出站后,便誤認為該女子是丈夫的“情人”,上前責問該女為何要同自己丈夫“開房間”,這位名叫盧翠翠的女子被問得莫名其妙,她見宋叢妍手拿電警棍欲打她,嚇得撒腿就跑,宋叢妍拉住盧翠翠不放,當眾指責盧翠翠是丈夫的“情人”,并用電擊棍對盧翠翠的腰部進行電擊,后被眾人拉開。盧翠翠到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74元。
盧翠翠到法院訴訟稱,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公然對原告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對原告侮辱誹謗,并使用電警棍對原告進行傷害。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并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請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4元,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被告宋叢妍同意給予原告身體傷害賠償和道歉,但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被告僅憑原告與其丈夫同乘一輛車及一同出站即懷疑原告與其丈夫有不正當關系,從而謾罵原告并用電警棍擊傷原告,導致周圍行人圍觀及議論,其行為已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醫療費并向原告賠禮道歉。鑒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精神上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故可支持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具體數額酌定為150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