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大棚內花卉大量受損,誰之責?
作者:時良敏、夏陽 發布時間:2013-10-22 瀏覽次數:510
泰州高港人張某系從事花卉栽培、銷售業務的業主。2010年底張某與泰州市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簽訂花卉大棚租用合同,租用該公司提供的溫室大棚進行花卉栽培,該大棚由泰州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提供天然氣燃氣設備。后在花卉培育過程中,大棚內18413株蝴蝶蘭受損落花而無法銷售。為此,張某與農業公司、燃氣公司就花卉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兩公司訴至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近日,該院審結了這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0年10月15日兩被告簽訂燃氣報裝協議,被告農業公司將農業科技園天然氣項目委托被告燃氣公司安裝,合同約定:被告燃氣公司負責天然氣交付計量裝置前(含計量裝置)燃氣管道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相關計量調壓設施的采購、安裝;供氣條件條款中言明按照被告農業公司所提供的資料,設備安裝在大棚內,由于通風不暢,供氧不足所產生的有害氣體導致的后果由被告農業公司自負;合同同時約定被告農業公司負責辦理農業園天然氣項目規劃區域內燃氣報裝所需規劃、消防等政府批準手續,被告燃氣公司確保燃氣報裝設施符合國家規范要求并通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檢測、驗收合格等其他相關合同事項,但被告農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燃氣報裝所需規劃、消防等政府批準手續。被告燃氣公司按合同約定進行了燃氣報裝施工。2010年12月27日,原告和被告農業公司簽訂高港區農業生態園花卉大棚租用合同書,原告租用該公司的花卉溫室大棚進行花卉生產和經營,原告租用的花卉溫室大棚為1號,大棚面積2048平方米,合同期2011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租賃合同約定溫室大棚供暖采取燃氣供暖方式,安全責任條款言明保溫系統開啟時不得無人操作,加溫機使用應有人值班,使用天然氣應遵守燃氣公司有關規定等。2011年1月,原告租賃經營的溫室大棚發生燃氣泄漏現象,被告燃氣公司派人進行了維修。2011年1月14日,被告農業公司工作人員和泰州市祥泰公證處公證人員一起到原告承租的1號溫室大棚內用肥皂水對全自動燃氣空氣加熱器的管道進行漏氣檢查,有少量燃氣泄漏現象,并現場攝像,現場記錄,制作保全證據公證書。2011年1月20日,祥泰公證處對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申請人進行談話,談話筆錄明確保全證據公證只能作為確認清點植物數量的依據。2011年3月18日,被告農業公司工作人員和江蘇省泰州市祥泰公證處工作人員一起對原告承租的1號大棚內擺放的蝴蝶蘭植物數量進行了清點,共計清點植物數量18413棵,公證人員對清點現嘗清點過程進行攝像,拍照并制作了現場記錄和保全證據公證書。2011年4月,原告訴至法院。訴訟中,原告堅持主張溫室大棚內燃氣泄露是導致蝴蝶蘭受損的唯一因素。被告農業公司對原告承租的溫室大棚發生燃氣泄漏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蝴蝶蘭受損數量18413棵無異議,認為公證機關清點只能證明受損數量,不能確定具體損失金額;被告燃氣公司對此主張只能證明1號大棚內蝴蝶蘭存放數量,不能證明就是受損數量,對燃氣泄漏能否造成原告主張的損失亦提出異議。
訴訟中,原、被告經協商,一致同意對下列事項進行司法鑒定:⑴溫室大棚內燃氣設備安裝、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隱患;⑵燃氣泄漏是否會導致大棚內花卉受損以及影響程度,是否有其他因素影響;⑶2011年1月、2月蝴蝶蘭市場均價。2011年7月18日,上述委托事項移送司法鑒定部門委托鑒定。法院司法鑒定部門經聯系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泰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等機構,均無法進行鑒定,遂終止鑒定。其中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認為由于燃氣泄漏致大棚花卉受損事件到申請鑒定時時間已較長,燃氣泄漏現場已被破壞,燃氣泄漏濃度已無法監測,受損蝴蝶蘭已經枯萎,無法從受損特征上判斷受損原因,致無法鑒定燃氣泄漏是否會導致大棚花卉受損、影響程度、影響的因素;泰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蝴蝶蘭市場價格問題認為,花卉的價格是由各品種、植株的特性所決定,雖屬同一品種,但造型差異對價格影響較大,同時是否包裝、包裝方式以及批量大小也對價格影響較大,故無法查詢咨詢的市場均價。2011年12月2日,司法鑒定部門再次委托南通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對花卉大棚內燃氣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進行鑒定,因當事人未能提供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致鑒定無法進行。
原、被告爭議的蝴蝶蘭價格問題,原告提供了揚州、南京、上海三地相關機構對蝴蝶蘭2010年期間市場批發價格、零售價的情況說明,主張原告系以上述三地市場批發價的平均價格計算的價格即每株32元。對此,被告農業公司同意參照,被告燃氣公司則認為系原告單方取證,非權威部門的評估,不予認可。
因原、被告對蝴蝶蘭受損的原因、受損的數量和損失金額、糾紛的責任均存在較大差異,致多次調解未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⑴原告主張訴爭涉及的蝴蝶蘭受損原因是溫室大棚內供暖的天然氣燃氣設備存在燃氣泄漏,法院認為,蝴蝶蘭在溫室大棚栽培過程中影響其生長的因素較多,溫室大棚內有害氣體僅僅是其中一個影響因素,針對原告的主張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燃氣泄漏是否會導致溫室大棚內花卉受損及影響程度,是否有其他因素影響進行司法鑒定,因花卉受損時間發生在2011年1月,原告2011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燃氣泄漏現場已被破壞,燃氣泄漏濃度無法監測,且受損蝴蝶蘭已經枯萎,無法從受損特征上判斷受損原因,導致無法鑒定。原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蝴蝶蘭受損的唯一因素系燃氣的少量泄漏,故蝴蝶蘭受損的原因無法予以確定;⑵原告主張蝴蝶蘭受損就是公證機關現場清點的數量,但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及談話筆錄只能證明其溫室大棚內現有的蝴蝶蘭數量,不能證明就是實際受損數量,且原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公證機關清點的蝴蝶蘭已全部受損,故原告主張的蝴蝶蘭實際受損數量不能成立;⑶原告在被告燃氣公司工作人員于2011年1月13日進行現場維修時,以要求出具書面施工單而拒絕配合;另原告系多年從事花卉栽培經營,在2011年1月發現溫室大棚內蝴蝶蘭生長出現異常情況時,未能及時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查明異常情況原因,并及時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亦存在明顯過錯。綜上,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永康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