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車禍屬于意外傷害應當賠

 

在勞務公司的安排下,李某與同鄉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賺“外快”,沒想到卻因車禍命喪異國。出國前勞務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李某妻子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卻因李某證駕不符被拒。20131021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意外身故的保險金200000元、遺體遣返及處置費20000元。

 

飛來橫禍:“洋打工”命喪異國

 

201210月,李某及同鄉共9人在勞務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務工。出國前,勞務公司為他們投保了出境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殘疾180萬元(9人),遺體遣返及處置18萬元(9人),并特別約定:僅承擔被保險人在境外發生的意外傷害賠償責任。

 

20135月,李某在安哥拉駕駛貨車運貨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大腦嚴重挫傷,經搶救無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發生時,李某持有中國有權部門簽發的C1E駕駛證。李某的遺體在當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帶回國內。因保險理賠,李某的妻子趙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00000元、遺體遣返及處置保險金20000元。

 

被告抗辯:證駕不符應免責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勞務公司的投保單和保險條款,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事項處記載:對保險公司告知的投保須知、保險條款、同時投保的其他健康保險條款等內容和說明,特別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告保險人義務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已經明了且無異議。投保人勞務公司在該處加蓋了公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李某持C1E駕駛證駕駛貨車屬于證駕不符,且原告未能證明李某駕駛機動車時持有有效的行駛證。因此,保險人應當免除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意外傷害當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保險法和本案的保險合同中均未對意外傷害的含義進行解釋。根據通常理解,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腦嚴重挫傷死亡,符合上述條件。被告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應屬于保險事故。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是關于被保險人行為不當的免責條款,其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余的條款中均無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而本案中“證駕不符的情形”不屬免責范疇。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