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反映過度醫療問題亟待引起重視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王新妹 發布時間:2013-10-21 瀏覽次數:1166
靖江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斗毆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經常遇到原告方主張賠償醫療費損失,并以病歷、用藥明細表、醫療費票據等作為佐證,而被告方往往以用藥不合理、非醫保用藥為由拒絕全額賠償,特別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非醫保用藥是否賠償的問題尤為突出,涉案保險公司往往以保險合同中"按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條款為由,拒付非醫保范圍費用,造成雙方爭議數額較大,矛盾對抗較為激烈。
經調查,過度治療(過度檢查、超適應癥用藥、過度用藥)現象在現實中確實比較突出,尤其是在有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各種緣由,既有人身受損害人主觀默許的因素,也有醫療人員業務不熟練、醫保用藥政策不掌握的因素,當然也不排除有部分醫療人員利益驅動的因素。過度治療直接造成了醫療費用高昂,擴大了當事人損失,不利于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
為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筆者建議如下:
一、加大醫保用藥政策宣傳力度。人社、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保政策,特別是不同醫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藥品目錄有關規定的宣傳,消除一些群眾"有了醫保,費用就全報銷"的認識誤區,使醫務人員熟悉不同醫保藥品目錄的內容。
二、加大規范用藥執行力度。衛生部門應對醫生提出明確要求,在開具處方時必須首選相應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藥品的,對于確需使用目錄外藥品的應告知患者,防止出現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況。如在各醫院門診大廳內張貼或在顯示屏上傳輸醫保、非醫保藥類名目;在醫生用藥、開單前,對于使用何種藥類、是否在醫保范圍內、有無替代品等,應向患者(或者家屬)釋明等,使患者對于自己所用藥的性質,能否理賠等,了然于心。
三、加大規范用藥監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強醫療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引導醫生合理用藥,控制用藥費用,防止醫療資源浪費,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減少醫保基金支出。同時,嚴格處方管理,對亂開"大處方"的行為嚴肅處理,堅決糾正。遇有醫療人員過度治療行為的案例,應以文件、大會的形式嚴肅處理,以儆效尤。
四、加大保險信息共用力度。建議社保局、各保險公司與全市各醫院建立保險系統共用網絡。各保險單位及時將保險信息提供給各醫院,醫院亦能將被保險人的用藥、診療情況及時反饋至保險公司。既減輕了投保人的理賠舉證負擔,亦緩解了保險、醫療以及交警、法院等部門在處理保險理賠糾紛中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