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不住生命 駕駛請“架”起責任
作者:唐燦 劉羽蘊 發布時間:2013-10-21 瀏覽次數:411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后,除承擔刑事責任之外,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最終也須由駕駛人自己承擔。蘇州相城法院于10月16日對保險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償權糾紛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沈某支付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2萬元。
去年6月14日晚上8點多,沈某與朋友吃飯飲酒后,醉酒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至相城區相城大道大灣橋附近時,為避讓一輛左拐的車輛,將同向行駛的兩輛自行車撞倒,造成兩名自行車的騎行者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傷。
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沈某應負全部責任。事后,沈某賠付死者家屬51萬元;并向傷者李某支付了15萬余元后。后李某通過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12萬元。沈某在履行賠償協議之外也難逃刑責,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今年九月,在沈某服刑期間,保險公司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法院審理后認為,交強險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及時、有效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故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駕駛的情形下,也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墊付了相關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致害人是最終的承擔責任主體。遂判決沈某支付保險公司所墊付的賠償款12萬元。
法官說法: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在隨后的第二款中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雖然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醉駕情形下造成的人身損害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此種責任僅為墊付責任而不是最終的賠償責任。
醉酒駕車,因輕率傷人,因魯莽害己。保險公司只是交強險的墊付人,致害方才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賠償金固然需要自己承擔,但沈某要承擔的還有被剝奪的自由、無法磨滅的愧疚和被改寫的命運。法官提醒廣大司機:保險保不住生命,駕駛請“架”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