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撞車造成他人損失,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10-21 瀏覽次數:341
2012年7月12日14時20分左右,劉某駕駛轎車與張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后張某駕駛的貨車又撞上公路東側路外錢某家的房屋,致劉某受傷,錢某房屋受損。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壽財險、劉某、張某共同賠償其廂房損失、評估費、車輛保全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17 660元。 庭審中經法院委托,慧宇誠評估公司評估原告房屋重置價值為11 920元。原告因此支付評估費1 000元。張某所駕貨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也即安邦財險已經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焦某、劉某婕、曹某財產損失2 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劉某、張某分別駕駛轎車、貨車發生碰撞后,貨車又將原告的廂房撞壞,劉某、張某分別承擔事故主要、次要責任,肇事轎車、貨車已分別向被告人壽財險、案外人安邦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安邦財險交強險責任限額已經賠償完畢,故被告人壽財險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 000元內先行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不足部分,應當由劉某、張某按照事故責任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因劉某、張某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結果無法具體區分,故兩人應當互負連帶責任。劉某已經死亡,被告曹某、焦某、劉某婕作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對劉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院確認的原告的各項損失中,廂房損失屬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其余項目的損失均屬于事故引起的間接損失,因此應當由被告人壽財險揚州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為11 340元, 應當由被告曹某、焦某、劉某婕在繼承劉某財產范圍內賠償7 938元,由張某賠償3 402元,雙方并互負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壽財險賠償原告錢某2 000元,被告曹某、焦某、劉某婕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賠償7 938元,被告張某賠償3 402元; 被告曹某、焦某、劉某婕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被告張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某對被告曹某、焦某、劉某婕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