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足療店在裝修改造衛生間過程中,未能做好地面的防水層,導致滲水將樓下住戶存放在正下方的衣物等物品損害。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0411月,原告王某購買了句容市區某處的一套房產及附房一間。20116月,被告李某向他人承租了位于原告王某附房上方的一套房屋。,為此,李某將承租的房屋進行了裝修,并改建了兩個衛生間,用于經營足療店。20123月,原告王某將附房進行了裝修,打了吊柜和衣柜,頂部安裝了吸頂燈。20127月,原告王某發現附房頂部滲漏水,致原告吊柜、衣柜及其存放的衣物、墻面損壞。經交涉,被告李某同意將一樓西邊的衛生間封堵不再使用,現已經不再漏水。20135月,原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處理好漏水事宜,賠償裝修損失5000元,損壞的衣物、衣柜、衣櫥5000元。后經句容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原告衣物損失、裝飾裝修翻新價格為9072元。審理中,被告李某認為原告的損失不能承擔,原因是原告王某自己裝修造成的。庭審中,法院征求原被告是否對房屋漏水形成的原因進行鑒定,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請作鑒定,因其未繳納鑒定費用,而放棄了鑒定。

 

經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李某經營足療店,未能正確處理好衛生間的排水,致下水滲漏至原告的房屋內,造成了原告的墻面、裝修及衣物等財物損壞,應當予以賠償。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損失系自己裝修造成,不應當承擔責任。其申請對房屋滲漏水形成的原因鑒定而又放棄,導致舉證不能,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王某的財產損失9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