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8日,被告繆某向原告顧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顧某代辦一級建造師證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憑收據、發票換收條),20115月前憑一級建造師證,收回收條。建設部網上可查”。到期后,被告未能給付原告一級建造師證,也未能將160000元返還給原告,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泰州市高港區法院。

 

訴訟過程中,被告繆某辯稱,真正收取原告辦證費用160000元的并非被告,而是戴某,被告只是經辦人而非實際收款人,故被告不應承擔返還的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收條的內容,被告系為原告代辦一級建造師證并收取費用,則原、被告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因一級建造師證的取得并非僅通過繳費即可取得,尚需當事人符合相應條件并經考試合格方可,故原、被告間對代辦證件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僅是經辦人,實際收款人、辦證人為戴某,應追加戴某為被告,錢應由戴某返還,并向本院提供了戴某出具的收條復印件一份。本院認為,首先被告提供的戴某的收條系復印件,無法確定其真實性,無法作為證據采用;其次即使該收條是真實的,但結合被告出具的收條及戴某收條的內容(今收到繆某幫顧某代辦一級建造師證費用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憑收據發票與繆某結賬,多退少補。建設部網上可查)來看,系原、被告間直接發生委托關系,至于被告又委托他人辦理,是被告與他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戴某系與繆某結賬),與原、被告間成立的委托關系無關。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繆某返還原告顧某人民幣160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雖然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辦證費用,但是原告“花錢代辦證件”的做法并不可取,而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考試途徑獲取證件。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辦理證件應當到國家規定的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切勿輕信所謂的“關系戶”或者中介能夠通過捷徑代辦證件。而且,現在各類證件信息都是全國聯網,一切假證件都會被屏蔽。如果想獲取像本案所涉的一級建造師等相關證件,只能通過自己扎實學習,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才行,千萬不要投機取巧走捷徑,否則被騙錢財后悔都來不及,甚至會受到相應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