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未繼受取得解除權
作者:徐向南 發布時間:2013-10-18 瀏覽次數:428
在“買賣不破租賃”情形中,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而非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所以買受不能行使原所有人享有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2013年10月15日,如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房屋租賃合同引起的糾紛。
2011年3月,張某將房屋出租給繆某,租賃合同約定,租期3年,租金按月支付,每月2000元,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2個月,出租人張某有權解除合同。2013年5月,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張某將房屋賣給知情的曾某。曾某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發現,在房屋過戶之前承租人繆某拖欠出租人張某租金5個月。遂以此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法》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按此規定,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而非合同的概括移轉。因為《合同法》第8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需經合同相對方的同意,而買賣不破租賃情形中,出租人將租賃物賣給第三人,無需承租人同意。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繆某拖欠租金5個月,出租人張某享有單方解除權,張某沒行使視為放棄,但不能由買受人曾某承繼。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曾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后經法院調解,曾某自愿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