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半年草率登記結婚,結婚后爭吵不斷,婚后四個月丈夫訴訟要求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再次訴訟離婚,并要求返還禮金及禮品。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

 

季某與同村女子董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111月訂婚,期間季某支付董某訂婚禮金8000元、彩禮32000元合計40000元,董某回禮1000元。雙方于201253日登記結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發生矛盾,季某于20129月訴訟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季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董某返還禮金33000元。

 

另查明,現在原告季某處的被告董某的陪嫁物品有一臺電視機、一臺空調、一臺洗衣機、一輛摩托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亦無債權無債務。

 

庭審中,被告辨稱其婚嫁時帶20000元至原告處并在收到原告方彩禮后回禮5200元,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暫,因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淡化,原告曾訴訟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且態度堅決,可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彩禮之訴求,考慮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暫及扣除回禮,由被告適當予以返還,鑒于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董某返還彩禮15600元。被告辯解帶20000元至原告處并給付了原告彩禮回禮5200元,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原告季某與被告董某之婚姻準予離異;被告董某返還原告季某彩禮人民幣15600元;原告季某處的電視機、空調、洗衣機各一臺、摩托車一輛歸被告董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