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車主王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相關損失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因王某投保時將其駕駛員列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遂認為王某不是適格原告。協商未果,王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進日,此案經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公布,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實際車主在承擔了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后,依據法律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

 

2009417日,王某與劉某達成買賣協議,以6萬元的價格從劉某處購買了一輛拖拉機。2011127日,王某為該拖拉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為王某雇傭的駕駛員楊某,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1128日至2012127日。

 

20112281730分許,楊某持準駕車型為G的拖拉機駕駛證駕駛拖拉機,在沿新沂市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0.4KV新莊221線三號線桿地段時,遇同向杜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杜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調查,無法查明交通事故成因。

 

其后,杜某的親屬將王某起訴到了法院進行索賠。2011816日,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確定王某賠償杜某的親屬相關經濟損失的50%73710.5元(含精神撫慰金2.5萬元)。判決生效后,經法院執行,王某履行了相關賠償義務。

 

處理完和受害人方的相關事宜后,王某準備好了相關索賠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不料,保險公司作出了拒賠的決定,理由是被保險人應是楊某而不是王某,應由楊某主張賠償,王某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另外,楊某在本案中駕駛的拖拉機與準駕車型不符,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對王某的訴求不應予以賠付。協商無果后,王某一紙訴狀又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出險信息表顯示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為劉某,但劉某已將該車輛賣給了王某,該車的實際車主為王某,因此,王某作為實際車主在承擔了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后,依據法律有權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故王某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同時,法院認定楊某持湖南省張家界市某管理局頒發的拖拉機駕駛證駕駛投保車輛,與準駕車型相符。

 

另外,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2.5萬元不屬保險公司商業險的賠償范圍,而因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時又未投保不計免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10%的免賠率,法院遂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王某4383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