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月,江蘇省宜興法院受理了一起關于工傷賠償的訴訟案件。因為曾在就職時簽署了自擔意外責任的承諾書,員工發生意外時是否真的就不能向單位提出工傷賠償?近日,宜興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免責承諾書無效。

 

楊某在宜興一家物業公司擔任保安,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公司還提供了一份承諾書,要求楊某承諾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如在任職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也都由本人負責。為了工作,楊某在承諾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然而就在合同即將期滿的時候,楊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楊某家屬于是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后認定楊某的死亡為工傷,并裁決物業公司支付工傷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共40萬余元。物業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認真調查和審理,宜興法院認為楊某是物業公司的員工,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楊某簽署的承諾書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應屬無效,公司應依法向楊某家屬支付各類補助金40萬余元。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該約定無效。勞動者因工作遭受傷害,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因此,本案中楊某簽訂的承諾書屬于無效,公司應按勞動仲裁的結果向死者及其家屬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