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訂立購房協議,約定將某鎮某的房屋出售給一方,房價12萬元,簽訂合同后欲購房向欲售房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房屋系農村集體土地,欲購房方非該集體經濟組成人員,欲購方要求欲售方退回房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2721日,吳某與成某訂立購房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射陽縣某鎮某村某路北邊一間出售給成某,房價12萬元,并約定簽訂協議后,成某向吳某預交10萬元,余款在成某接受鑰匙和建房證時一次性付清。2012722日,成某向吳某的銀行卡中匯入人民幣9.4萬元。后吳某未向成某交付房屋,成某要求吳某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未果,遂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房屋土地性質為農村集體土地,成某戶籍地為射陽縣某某鎮,非涉案房屋所屬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當中,原、被告雙方訂立購房合同所轉讓的不僅是房屋,還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原告成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其與被告吳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雙方均有一定的過錯。被告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購房款,應當予以返還,并應以所占用的購房款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承擔原告的利息損失。原告主張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10萬元,被告認可收到9.4萬元,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證實其向被告支付了9.4萬元,其余0.6萬元不能舉證證實,故本院認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購房款為9.4萬元。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9.4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成某返還購房款9.4萬元,并自20127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4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