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的金鐲子
作者:吳紅娟 發布時間:2013-10-18 瀏覽次數:367
“不會吧,這個鐲子我當初在你們這買的時候是25.3克,有發票注明的,怎么會平白無故的少了8克?你們的秤是不是有問題?”,“您先別急,好好想想鐲子是否曾在哪清洗或者加工過?”金店服務員耐心提示道,聽完這話,王女士頓時一愣,這才恍然大悟。
一個星期前王女士準備去參加朋友的宴請,看著手上的鐲子戴了很多年顏色有些暗淡便想著找個地方去洗亮點戴上也有面子,于是她便來到鎮上的一個黃金清洗店,找店主徐某幫忙清洗一下,只見徐某接過金鐲子,先是用焊槍將其燒的通紅,隨后便放入一不明液體中浸泡了兩三分鐘,一陣輕煙而過手鐲便變的亮閃閃的,甚是欣喜,當王女士接過手鐲時也曾感到鐲子好像變輕了,但由于時間原因王女士也沒細想便拿著鐲子高興的走了,今天到金店來本打算以舊換新,才發現好生生的金鐲子居然“瘦”了這么多,才意識到金鐲子暗中被人動了手腳,遂及報警。
經審查,由于近來生意不好做,賺不到錢,黃金清洗店店主徐某便打起了他人黃金的主意,他利用顧客來清洗黃金之際,將金器焊紅后放入他早就調配好的特殊“藥水”里,通過“藥水”的腐蝕作用,順利實現金器“瘦身”,然后等顧客走后,再偷偷將腐蝕下來的黃金提煉出來,占為己有。通過此種方法,他已成功地將5名顧客的金器進行“瘦身”,竊得黃金達20克之多。
海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徐某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和預繳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結合其住所地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據此,以盜竊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