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糾紛未妥善解決 今日無端索款獲刑
作者:時良敏、盧春明 發布時間:2013-10-17 瀏覽次數:367
遇到糾紛理應采取合法手段妥善予以解決,而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蔣大明、蔣小平(均為化名)父子倆卻因為昔日的糾紛,無事生非,屢生事端。最終,父子倆不但沒有達成其目的,還雙雙觸犯刑律。被告人蔣大明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蔣小平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9年左右,被告人蔣大明將煤炭堆放于泰州市高港區白馬鎮原王莊小學空地,后因煤炭搬運等問題與村干部產生糾紛。2012年泰州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在該地塊進行房屋建設,被告人蔣大明、蔣小平遂以煤炭損失為由無事生非,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間,多次采用拉電、攔截等手段阻止正常施工,逼迫該公司支付其人民幣22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蔣大明、蔣小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已退出全部贓款,公安機關已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大明、蔣小平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大明、蔣小平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庭前已退出全部贓款、且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此次犯罪主要是因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所致,其犯罪以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