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丈夫吵架時謾罵丈夫的祖輩,其公公聽見后動用“家法”將兒媳婦打傷,兒媳婦事后到法庭訴訟維權。101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原告婁穎的醫療費2422元,誤工費342元,法醫鑒定費200元,合計2964元,由被告許士明賠償2074.80元。

 

許士明是婁穎丈夫許景山的父親。2012712日上午,婁穎與其丈夫許景山在自家的責任田里收玉米,夫妻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婁穎就大罵其丈夫,在相鄰田里干活的許士明聽到婁穎罵劉景山的祖輩,認為是對其祖輩的污辱,就上前制止婁穎罵人,婁穎非但不聽,連公俊許士明也給罵了,于是,許士明一怒之下打傷了婁穎。婁穎受傷的第二天到當地一家醫院門診治療,門診治療病歷記載婁穎的左前臂、左大腿、左下巴處有青紫,婁穎在2012713日至731日間多次到該院進行門診治療,在該院花費醫療費1556元,期間,婁穎又到和睦村衛生室治療,花費醫療費740元。在公安機關處理期間,法醫室對婁穎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婁穎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婁穎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00元。后來,婁穎索賠無著,到法院訴訟索賠。她訴稱:被告許士明將我打傷,要求其賠償我醫療費2422元、誤工費1050元、護理費54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200元,合計431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許士明將原告致傷,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被被告許士明致傷的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損傷明顯輕微,在治療期不需要專人護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農村居民,原告就其所受的損傷治療19天,在其痊愈后應該能夠參加勞動,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痊愈后的誤工費,并要求按每天35元計算其誤工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1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票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罵其丈夫,污辱了其丈夫許景山與被告許士明的共同祖輩,被告上前制止,原告反罵被告許士明,而引起糾紛,原告對該次糾紛的引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