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民間借貸中最直接的證據,持有借條就能初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那么,持借條討要由“青春損失費”或“分手費”等轉化的借貸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分手費”的民間借貸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2007年以來,來昆山打工的張麗就與趙明保持著婚外兩性關系。2011419日,趙明給張麗出具兩張借條,分別載明“今借張麗人民幣貳十萬元整”,和“今借張麗人民幣伍拾萬元整”。同日,張麗還給趙明寫下了“今趙明借條,于五月十九號辦妥離婚作廢,如辦不妥離婚應付張麗人民幣五十萬元整”的字條。同年510日,張麗喊上哥哥張強來到趙明住處,要其抓緊還錢。雙方發生沖突,經當地派出所協調處理方平息糾紛。一個月后,張麗將趙明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及時歸還借條反映的七十萬元借款。

 

對此,趙明夫婦辯稱,張麗與趙明相識后一直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張麗在多次逼迫趙明離婚不成后,以其家人生命相威脅,讓趙明寫下借條。他們認為,張麗的月收入為3000元左右,且張麗所購買的房屋上有房貸,并不具備出借大額資金的經濟能力。

 

對此,張麗的解釋是,借款中有20萬元是自己出借給趙明的,而另外的50萬元是從自己的哥哥張強處借得。但是對于借款50萬元的支付方式,到底是現金還是轉賬支付,張麗和張強的說法并不一致。

 

鑒于張麗和趙明對是否發生借款事實各執一詞,在當事人的申請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趙明進行了測謊測試。趙明在測謊時陳述并不存在借條上所寫的借款事實,且并未拿到張麗出借的70萬元借款。測謊分析意見認為,趙明有關涉案借貸糾紛陳述的可信度較高。經聯系,張麗不同意進行測謊。庭審過程中,趙明還提供了一份在派出所調解時的錄音,張麗在錄音中陳述其中五十萬元的借款是趙明承諾若離不了婚就給予她的補償。

 

綜合上述情況,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麗不能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其前后陳述也存在矛盾,結合張麗本人出具的字條、錄音資料、測謊測試等相關證據的分析,最終判決駁回了張麗的訴訟請求。張麗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近日,雙方達成協議,趙明給付張麗人民幣3萬余元,作為貼補其進行訴訟活動的費用,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返還借款,除了提供相應的借款合同或借條、欠條等證據外,還應當證明借款的真實發生。本案中出借人張麗主張其持有的借條是趙明向其的借款,但又不能舉證證明款項交付情況。而趙明認為該筆借款是虛構的,自己是在張麗的脅迫下寫下的借條,并通過錄音等方式證明了該兩筆借款是趙明承諾不離婚就給張麗的補償,也就是常說的“分手費”。“分手費”的性質不同與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它的存在是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和諧,因此由“分手費”轉化而成的借款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對趙明進行了測謊測試。從證據形式來講,測謊的結果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它配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可以輔助法官進行自由心證,從而作出最貼近客觀事實的認定。本案中,法官正是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測謊的情況作出了對張麗不利的判決。二審中,趙明主動提出給予張麗3萬余元的補償以了結雙方之間的紛爭,系其意思自治的體現,法律應予認可。(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