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仔細審查借款人資格 30萬欠款成了“水中月”
作者:劉光亮 洪軍 發布時間:2013-10-17 瀏覽次數:388
因為對借條上公章的真偽未能仔細識別,導致出借人將錢借給了沒有償還能力的個人,當債務到期后找到“借款”的公司還款時,卻被該公司以公章系造假為由拒絕。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債務糾紛案件。
2007年7月,案外人李強謊稱自己是句容市某公司的負責人,對原告王某編造了該公司廠房建設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幣30萬元的事實。隨后,李強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并加蓋某公司印章,后借款到期原告王某找不到李強,便向多次向被告句容某公司催要,但被告句容某公司仍未歸還。2013年10月,原告王某將被告某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句容某公司辯稱自己根本就不認識借款人李強,公司也沒有授權任何人向外借款,且原告王某出具的賬戶不是該公司的賬戶。另查明,借款人李強曾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刑罰。經公安機關鑒定:借條上加蓋的財務專用章與該公司在銀行和工商局備案的印章不相符。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表明,原告提供的借條上的財務專用章與被告公司備案的財務專用章不相符。原告匯款入帳的以被告名義開辦的在銀行的帳戶,申請開辦時的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章也與被告公司不相符。因此,原告王某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證據不足,其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