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兒養女,本是指望年老之后能有所依靠,但是因為當年母親偏愛其中一個子女,年老之后自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子女們就拒絕贍養母親。419日,如東縣人民調解解決了該起贍養糾紛。

 

史某是上世紀三十年代人。當時與老公生育了三兒一女。因為小兒子比較乖巧,所以一直以來對小兒子比較好。小兒子結婚的時候,老太太又將自己多年的積蓄給了小兒子。為此,兄弟間鬧出了不少不快。2006年,老公去世后,老太太也選擇與小兒子生活在一起。到了2011年小兒子突然查出患了肝炎,治病用去了不少錢。加上老太太2008年中風后一直臥床不起,贍養的負擔一下變得大了。史某對小兒子的情況看在眼里,急在心。在要求其他幾個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無果的情況下,史某將幾個子女一起告上了法庭。

 

其余幾個子女收到起訴狀后都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在他們看來,當年老太太對小兒子最好了,現在小兒子就應該負擔起贍養老太太的責任。同時,原來老太太還能做的時候就知道幫著小兒子家干活,現在老太太快八十又中風不能動了才要求他們承擔贍養義務,這是不可能的。

 

如東法院受理該案后對幾個子女進行了耐心的說服教育:可能老太太偏愛小兒子是事實,但是老太太當年將他們撫養長大也是事實,既然這樣贍養母親就是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年紀大了以后能不能干活和幫誰干活也是老太太自己的選擇,這些與子女們履行贍養義務并沒有聯系。最終,幾個都已經為人父母的子女達成了共同贍養老太太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