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房價惹的禍
作者:鄧薔薇 發布時間:2012-04-20 瀏覽次數:504
丈夫把自家的店面房轉讓給了租戶,協議手續本是合理合法,豈料幾個月后,妻子一紙訴狀將丈夫和受買人告上了法庭,聲稱丈夫出賣店面時,自己并不知情,要求法院確認丈夫與受買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究竟是妻子真的不知情呢,還是夫妻雙方眼見房價上漲,見財起意呢?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案件。
原告李某與被告房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與被告王某之間是一樓店面房及二樓住家房的相鄰關系。原告李某與被告房某于2006年開始將其夫妻共有與被告王某相鄰的店面房出租給被告王某,該店面房產權登記在被告房某個人名下。2010年9月兩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一份,將房屋以52萬多的價格出售給王某,三個月內王某即全款付清。然而半年后,原告向王某發出通知一份,告知被告王某:其丈夫轉讓給他的店面房未征得其同意,轉讓協議應為無效。被告王某則向原告李某回函一份,稱原告李某對店面房轉讓一事完全知情,對收到的通知不再理睬。于是,便出現了本文開頭原告一紙訴狀將丈夫和王某告上了法庭的情景。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李某、房某兩夫婦與王某是同一層住宅房的相鄰關系,鄰居之間關于房產等重大財產的轉讓,在賣方發出要約后、買方作出承諾前通常會有一定的間隔時間來充分商談。按照日常生活的一般經驗,在鄰居之間轉讓家庭重大財產的過程中,家庭的主要成員一般均會參與商談。作為與與王某正常生活在一起的鄰居,李某認為其對丈夫房某與王某之間商談買賣店面房一事從不知情,顯然與日常生活情理不相符。同時,在王某申請對李某是否清楚房某轉讓店面房一事進行測謊鑒定并愿意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情形下,李某不同意接受測謊鑒定的實際情況可印證其關于房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缺乏真實性。基于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認定李某對房某轉讓店面房是知情并認可的,李某主張其不知情,與事實不符。
本院認為,案件中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原告請求確認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