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五只雞 換來五年刑
作者:朱美鳳 發布時間:2013-10-16 瀏覽次數:391
張某是個慣偷,曾六次犯盜竊罪受到刑罰。鐵窗生涯沒有讓他警醒,這次他再次伸出黑手。
張某一直單身,經濟條件也不好,好吃懶做的他不想依靠勤勞致富,總想著依靠小偷小摸弄點“零花錢”。自2001年,他已經六次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多年的鐵窗生涯不但沒有讓張某改過自新,反而更加麻木不仁。一天夜里,張某的心蠢蠢欲動起來。他開著電瓶車、帶著老虎鉗、螺絲刀走上了鄉間小路,四處尋找可以下手的目標。凌晨時分,張某來到根思鄉某村,先在一戶人家偷了四只三黃雞,隨后又來到第二戶人家,撬開了雞籠,抓起一只雞塞到袋子里,就在這時,雞叫聲吵醒了戶主李奶奶。張某剛想開車逃跑,不想被李奶奶一把抓住,還高聲喊著:“抓小偷!”李奶奶一把推倒張某的電瓶車,又揪住了他的衣領。做賊心虛的張某為了逃跑,一口咬傷了李奶奶的手指,有拿出螺絲刀戳傷了她的腿。聽到呼喊聲的左右鄰居趕來,將張某扭送至了派出所。
經鑒定,李奶奶面部、左手食指、中指、左右膝關節損傷,構成輕微傷。張某盜竊的5只三黃雞價值172元。
泰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實施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醒: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