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面前親情薄,贈父房屋欲收回
作者:趙雅婷 發布時間:2013-10-16 瀏覽次數:380
一個家庭的和諧構建,除了家庭各成員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外,還需建立一種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的穩固關系。然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有些宗族觀念深厚的家庭也開始出現了問題。近日,昆山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成員分割財產引發的糾紛案件。
原告陸建文(化名)生有三位女兒。二女兒陸文花(化名)在昆山市巴城鎮石牌羊毛市場有一套面積不到20平米的店面房,當時也有大女兒陸文鳳(化名)出資700元,因兩個女兒平時在昆山市區上下班,對店面房并沒有時間打理,對原告父親也照顧不到,平時一直由小女兒陸文玉(化名)照顧。2010年1月6日,一家四口經過商量,二女兒陸文花決定將房屋贈與父親原告,以作養老,并簽下協議一份,約定:該協議由三個女兒及父親共同簽字確認,并有動遷辦的皋某等人共同簽字見證。協議簽訂后不久,該房屋面臨拆遷,動遷辦依據該協議,與三女兒陸文玉簽訂了動遷協議,并實際已經拆除了房屋。在可觀的經濟利益面前,兩個女兒反悔了,向原告及動遷辦發出通知,要求撤銷之前的協議,不再將房屋贈與原告。由于兩位女兒的反悔通知,動遷部門遲遲無法辦理拆遷相關手續,原告父親及三女兒均無法取得拆遷房屋,無奈,老父陸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所簽協議有效。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法院最后判決確認協議有效,訴爭房屋拆遷相關權益歸原告所有。
法官說法:依照合同法,贈與合同在贈與標的物轉移之前,即不動產未進行轉移登記之前、動產未實際交付之前,法律允許贈與人撤銷贈與,但具有扶貧、救災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協議約定兩位女兒將房屋產權歸于父親,今后養老事宜與兩位女兒無關,雖然房屋并未實際過戶給父親,但因具有贈與房屋以履行贍養老人之道德義務的性質,故其主張撤銷贈與的請求,依法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