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剛滿20的劉某,年紀不大卻“履歷”豐富,先后兩次因盜竊入獄服刑,今年4月份刑滿釋放后,再次因犯搶奪、搶劫罪鋃鐺入獄。近日,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劉某在今年的4月份刑滿釋放,剛從監獄回來的他一直無所事事,整天開著父親的車閑逛,由于家人對其加強了管教尤其是經濟上進行了限制,劉某經常囊中羞澀。20136月的一天,劉某駕駛車輛來到宿豫區某加油站加油,欲付款是方知自己身無分文,靈機一動,頓起歹念,乘工作人員不備迅速駕車逃離。嘗到甜頭的劉某在此后數次通過相同的辦法搶奪汽油近2000元,其中于2013613日的一天晚上,采取同樣的方法欲再次搶奪汽油時,被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奮力扒車窗阻止其逃離,氣急敗壞的劉某不但沒有停車的打算反而加大油門加速逃離,在車輛拐彎時將該工作人員甩離車輛,造成該工作人員頭部、胳膊等身體多處損傷。經鑒定,被害人施梅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劉某作案后忐忑不安,最終選擇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僅供述了自己曾經盜竊電動自行車的事實。次日,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城分局根據偵查掌握的犯罪線索,將劉某押解歸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劉某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搶奪、搶劫犯罪事實。

 

宿豫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之機,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劉某在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發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的性質已由搶奪犯罪轉化為搶劫犯罪。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