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利息為誘餌 集資詐騙領重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359
2002年左右,被告人湯元金以投資房地產為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130萬元,至2004年全部虧損,形成巨額債務。被告人湯元金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其實際經濟狀況,仍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等為名,以承諾給付高額利息等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集資,并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段償還先前所欠債務。2009年以來,被告人湯元金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向吳某、李某、張某等數幾十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190.54709萬元,除歸還吳某、張某等人本金人民幣8.34萬元及給付利息人民幣0.398萬元外,其余款項均被其用于償還先前所欠債務。2011年2月,被告人湯元金在明知自己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逃匿至山東。至案發時,被告人湯元金尚有人民幣181.80909萬元無法償還。
案發后,被告人湯元金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
1、被告人湯元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2、責令被告人湯元金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81.80909萬元,分別發還給相關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元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湯元金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元金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湯元金未能退出贓款彌補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