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使用原公司技術 被判侵犯商業秘密罪
作者:時良敏、夏陽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410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朱某違法所得的人民幣3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86年3月,泰興縣冷凍設備廠與沈陽重型機械研究所簽訂氣動離合器技術轉讓合同,泰興縣冷凍設備廠取得生產QL875-300×1、QL875-300×2、QL1000-300×1、QL665-260×1型氣動離合器的技術及相關圖紙。1998年集體企業進行改制,同年11月4日泰州市刁鋪鎮人民政府將泰興縣冷凍設備廠的所有資產與泰州市某離合器廠及泰州市某齒輪廠一并改制出售給江某,其中含本案商業秘密在內的無形資產作價150000元。1999年7月15日江某與霍某出資成立泰州市某離合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經江某允許泰州某離合器公司使用原泰興縣冷凍設備廠氣動離合器技術生產、銷售氣動離合器。生產中,泰州市某離合器有限公司通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等形式明確公司員工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泰興縣冷凍設備廠與沈陽重型機械研究所簽訂氣動離合器技術轉讓合同后,該廠安排人員生產,由欒某負責技術,被告人蔡某負責描圖。在泰興縣冷凍設備廠工作期間,欒某利用參與開發氣動離合器的便利,私自截留該廠的一套包括QL875-300×1、QL875-300×2、QL1000-300×1、QL665-260×1型氣動離合器在內的圖紙。2002年,欒某去世,上述圖紙遺留到其子欒某某的手中。
2004年,被告人朱某至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工作期間,與被告人蔡某相識,后來兩人均產生了離開泰州某離合器公司與他人合作生產氣動離合器的念頭。2006年9月被告人朱某離開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同年12月,經過丁德府介紹,被告人蔡某、朱某與靖江市某電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靖江某電力公司,另案處理)負責人張某商談合作事宜。同月,二被告人與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由二被告人負責技術、生產和銷售。協議簽訂后的一天,張某交給朱某人民幣30000元購買氣動離合器的圖紙。蔡某和朱某明知欒茂開持有的氣動離合器圖紙是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的商業秘密,且系其保密的范疇,二被告人仍然來到欒茂開處購買該圖紙,欒茂開將其持有的氣動離合器圖紙交給蔡某,蔡某將朱某帶來的30000元交給欒茂開。被告人朱某、蔡某分別于2006年12月、2007年1月到靖江某電力公司工作,幫助該公司生產與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同類的產品,且被告人蔡某幫助該公司進行銷售。2007年6月,被告人朱某從靖江某電力公司竊得QL875-300×1、QL875-300×2、QL1000-300×1、QL665-260×1型氣動離合器的圖紙并賣給雙雄公司,得款人民幣300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導致泰州某離合器公司損失人民幣62.6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朱某伙同靖江某電力公司通過收買的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并使用,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朱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蔡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泰州某離合器公司氣動離合器的各零部件圖紙所記載的零部件結構、尺寸和技術要求等信息不屬于“技術信息”的范疇,不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上述圖紙所記載的零部件結構、尺寸和技術要求等確切要素共同組合構成一個整體技術信息,且泰州某離合器公司依據該技術信息生產出氣動離合器,在經營過程中實際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所以能夠確認該技術信息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屬于商業秘密中“技術信息”的范疇,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涉案商業秘密使用權利人為泰興縣冷凍設備廠,而非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的辯護意見,經查,1998年11月4日泰州市刁鋪鎮人民政府將泰興縣冷凍設備廠的所有資產與泰州市某離合器廠及泰州市某齒輪廠一并改制出售給江某,其中含本案商業秘密在內的無形資產作價15萬元。1999年7月15日江某與霍某出資成立泰州市某離合器有限公司,經江某允許泰州市某離合器有限公司使用原泰興縣冷凍設備廠氣動離合器技術生產、銷售氣動離合器。上述事實有企業出售協議書、刁鋪鎮工業企業資產評估確認表、固定資產清查評估明細表等企業改制資料、泰興縣冷凍設備廠工商登記檔案中主要生產設備的登記資料、證人黃某、江某的證言、泰州市刁鋪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實。綜上,法院認為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為本案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利人,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對生產氣動離合器的圖紙沒有采取保密措施,該圖紙不屬商業秘密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氣動離合器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原泰興縣冷凍設備廠對該項技術負有保密的義務;證人江某、蔣某、范某的證言證實,原泰興縣冷凍設備廠及泰州某離合器公司一直要求技術人員對氣動離合器的技術注意保密,除工作需要,禁止員工將圖紙帶出公司或私藏;泰州某離合器公司與二被告人簽訂有保密約定,法院認為,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對氣動離合器的圖紙采取了保密措施,該項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屬于商業秘密,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的損失,審計部門受偵查機關的委托,對泰州某離合器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相關產品的銷售額、毛利率及造成的損失進行審核,計算泰州某離合器公司因張某經營的公司的介入造成合同流失和銷售價格降低兩個方面的損失,其審計主體適格、程序合法,審計部門計算權利人損失的方法在審計技術層面更簡便、可靠,且有審計部門所依據的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的賬冊等審計底冊在卷佐證,故該審計結論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蔡某的辯護人提出的2008年6月23日泰州某離合器公司與沈陽重型機器有限責任公司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尚未履行,不能作為計算泰州某離合器公司降價銷售損失的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該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完畢,該事實有證人王某的證言、泰州某離合器公司生產通知單、泰州某離合器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相互印證,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朱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北京九州世紀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報告,所依據的鑒定材料來源不清,其結論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靖江某電力公司的氣動離合器圖紙系從欒某某處購得,被告人朱某在靖江某電力公司工作期間竊得該公司氣動離合器的圖紙出售給雙雄公司,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蔡某、朱某的供述、證人繆某、趙某的證言、2007年6月28日雙雄公司與被告人朱某訂立的合作協議、朱某出具的收據、公安機關根據朱某的供述從雙雄公司提取的氣動離合器圖紙等證據,與上述司法鑒定報告相互印證,上述證據已形成證據鎖鏈,證明鑒定材料的來源,因此,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職工跳槽、人才流動是勞動力市場存在的普遍現象。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我國80%的商業秘密外泄案都發生在職工跳槽之際,此類案件已占到知識產權案件類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業或科研部門的業務骨干。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加快,特別是知識經濟的興起,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了現代企業在商業競爭中保持絕對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甚至成為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那么如何防止跳槽者帶走商業秘密,有效地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呢?一是要對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及其接觸到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的限制;二是要建立商業秘密登記制度,同時要和涉密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避止協議,有效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