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的執行法官,步行穿過3公里崎嶇的鄉間小路,為申請執行人劉志來送上最后2000元執行款,解決了一起延時近5年的工傷賠償糾紛。

 

申請執行人劉志來年過7旬,家住東臺市后港鎮繆陳村,該村向有“對面繞三圈,十里繞半年”的說法。原因是繆陳村水網密布,河兩岸的鄰居想要串門,往往要轉上幾個圈子。至于離的遠,那說不定轉上個半年,也不見得能找到路徑。因兒子娶親欠債,劉志來隨朋友韓丙軍外出打工賺錢時受傷。其工傷賠償,經法院一審、再審,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中,經過法院協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履行到最后一期時,劉志來心生悔意。不但不肯接受余款2000元,而且無論執行法官怎么打電話都不接,堅持要按原來的判決執行。執行法官決定親自到劉志來家中去一趟,了解劉志來反悔的原因。

 

執行法官一早來到后港鎮,但讓執行法官沒有想到的是,繆陳村有很大一段路是汽車無法通行的,布滿碎石爛泥的小路。而且繆陳村道路復雜,白天村民又大多下田務農,問路都有困難。執行法官從早上九點,從村頭找到村尾,來來回回,花了近兩個小時才摸到劉志來的家。對于執行法官的到來,劉志來卻并不吃驚。原來,他上午在村頭釣魚時就聽說有法院的人在打聽他的住處。聽執行法官說明來意。劉志來沉默了一陣才說:“我不識字,為要這點錢折騰了幾年。聽人說以后取鋼板還要花好幾千塊。(和解時)讓掉的那幾千塊錢就當以后取鋼板用了。我不想再去打官司要取鋼板的錢了。”

 

劉志來雖然說的含糊,但執行法官已經明白了他的意思。因為交通不便,年過七旬的劉志來想要到鎮上法庭打官司非常困難。而第一次訴訟,因為經過再審,耽擱了很長時間。這讓劉志來不想再為二次治療費用上法院。執行法官耐著性子向劉志來解釋,基于誠信原則雙方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都應當遵守。關于二次治療的費用,應該在實際發生后再主張。而且當時劉志來固定腿骨所用的鋼板,以劉志來的年齡來說,不是非取不可。如果劉志來一定想要訴訟主張二次手術費用又不想去鎮上法庭打官司,到時請村里出一個證明。法院可以讓巡回法庭專門到村里來開庭審理。最后,執行法官又將自己的電話抄在紙上留給劉志來,告訴他有什么需要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自己。當然如果劉志來堅決不肯接受余款2000元,法院也會依法執行……

 

一番長談,劉志來終于同意按原來的和解協議接受這2000元。一再挽留法官吃飯未果,在門外,劉志來告訴執行法官:“我活了這么大年紀,雖沒讀過書。好賴還是分的清的,不沖別的,就沖您這雙鞋,我也信你。”執行法官這才發現,自己的一雙皮鞋不知什么時候已沾滿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