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肇事后逃逸 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吳孫克、陳燁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408
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主棄車逃逸,受害人要求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時遭遇拒賠,無奈起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審理判決支持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5月30日晚,李林駕駛轎車沿桃源鎮華盛路行駛時與王明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車頭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明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明花了數十萬用于治療事故帶來的傷病。在出院后,他向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即肇事車主李林有逃逸行為,據此認為不應由其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在遭遇拒賠后,王明無奈將保險公司和肇事車主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過程中,王明提出既然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就應當在限額內支付理賠款,但被告保險公司針鋒相對,認為車主有逃逸的行為,屬于免賠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理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直接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法院最終支持了王明的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依法賠償王明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在法院的督促下已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