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有駕駛資質的人 出事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徐業婷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357
2011年10月20日10時40分左右,劉某駕駛一輛正三輪摩托車在縣城路上由東向西行駛,行至 “十”字交叉口路段,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董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董某跌地受傷,雙方車輛均不完全損壞。該事故經該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劉某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董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董某受傷后入院進行治療,并對傷情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董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董某出院后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駕駛員劉某、車輛所有人吳某及該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其治療的費用和相關的損失進行賠償。
經法院審理查明:對該起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都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另,該肇事車輛是劉某借用其朋友吳某的車輛,并且事故也發生在車輛的保險期限之內。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被告吳某雖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其將機動車借給有駕駛資格的被告劉某使用,被告吳某沒有過錯,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吳某不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劉某對原告董某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