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賈汪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一名高三考生在備考期間被車撞傷住院,以車禍受傷引起精神損害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獲得法院支持。

 

2013524日早上,高三學生小安(化名)騎著電動車行駛在上學的路上,李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沿非機動車道行駛的小安發生交通事故,致小安受傷,經賈汪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安無責任。當日小安住進醫院住院六天,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小安出院后,如期參加了高考。

 

高考后的小安在家人支持下,向徐州市賈汪區法院起訴李某,不僅要求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還要求10000元精神損失費。

 

小安稱,因被車撞傷住院,以及車禍引起的陰影和糾紛,讓她心神不寧,不能夠很好的復習參加高考,造成成績下滑,對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因李某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也是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的嚴重后果,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賈汪區法院經審理后,除依法支持小安應得的要求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外,對于爭議最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認為,原告為高三在讀學生,在臨近高考前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對其參加高考有一定影響,因此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故酌定支持2000元,判決保險公司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