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閃離留下彩禮“后遺癥”
作者:姚燕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362
1981年生的許諾和1994年生的陳歡在2009年11月初經人認識后便迅速的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0年2月便時髦的閃婚了,2010年12月,陳歡產下一子,后來陳歡離家出走,許諾查找未果后,一怒之下將陳歡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討回當初給付的彩禮。
經人介紹墜入愛河,閃婚
2009年,許諾經人認識了陳歡,1994年生的陳歡年紀比許諾小一輪多,一個80后,一個90后,雖然年紀相差不小,但是一個成熟穩重,一個年輕可愛,許諾和陳歡,二人漸漸對對方產生好感,感情迅速升溫,結婚已經提上日程。從相識到相戀,雙方才相處了三個月。
相處不易結成怨偶,閃離
婚后的許諾和陳歡生活的還算可以,不久他們的兒子降生了,隨著兒子的降生,這個家庭的裂痕出現了,剛滿十八周歲的陳歡自己還是一個大孩子,怎么樣來照顧一個襁褓中的嬰兒呢!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婚后生活瑣事不斷,陳歡居然拋下未滿月的兒子離家出走了。
感覺被騙討要彩禮,起訴
許諾想到自己的付出換來了陳歡無情的拋棄,想當初,自己為了陳歡傾其所有,自己給付三金及彩禮合計53800元,為此已經欠下一大堆外債,越想越生氣的許諾將陳歡及陳歡的父母告上了法庭。他訴請法庭要求三被告返還53800元。
查明事實條件生效,駁回
法庭經審理查明,許諾陳述的事實基本屬實,給付婚約彩禮的行為系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給付行為,給付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雖然陳歡與許諾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按習俗舉行婚禮,并生育子女。故許諾要求陳歡返還3800元,陳歡的父母共同返還50000元的訴請,不宜予以支持。故一審駁回了許諾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