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人房屋,可以要回來嗎?
作者:歐平 發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379
三年前,兩姊妹將老宅贈與父親養老,現因老宅拆遷,將獲得上百萬的補償利益,兩姊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訴至法院,遭到法院駁回。
位于昆山某地的一處老宅,登記在趙斌名下,是趙斌與其姐姐于1989年共同出資修建的。2010年,兩姊妹、及三妹與父親簽訂《協議》,約定:某房產是趙斌的,其中購買時也有其姐姐的出資,遂協商該房屋轉讓給父親作為養老,父親今后一切與兩姊妹無關,父親所有一切財產歸三妹所有,養老送終由三妹負責。后三妹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該房屋被拆遷,三妹獲得一套拆遷補償房。后兩姊妹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協議,獲得補償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無法定情形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兩姊妹處分自己的房屋,將自己的房屋無償轉讓給父親作為養老,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協議》中除“父親今后一切與兩姊妹無關、養老送終均由三妹負責”因違反法定的贍養義務而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法官說法: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都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故贍養父母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道德義務。父親共生育三個女兒,三個女兒均應當共同承擔贍養義務。贍養應當包括物質贍養和精神支持兩個方面。兩姊妹通過協議將房屋轉給父親抵作贍養費的行為,系通過贈與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質贍養的義務的意思表示,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撤銷情形,故不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