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車輛抵押事實 買賣協(xié)議被判撤銷
作者:泰興市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13-10-15 瀏覽次數:903
一車輛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汽車出售,但向買方隱瞞了車輛抵押的事實,致車輛無法過戶,買家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協(xié)議,最近,泰興法院判決支持了買家的訴訟請求。
泰興市的汪某有海馬轎車一輛,因手頭緊張,便將此車賣給郭某,雙方于2013年2月16日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一份,約定汪某將海馬轎車賣給郭某,價款為125000元,汪某負責于3月15日前將該車過戶到郭某名下。協(xié)議簽訂后,郭某交付了購車款125000元,汪某亦將海馬轎車交付給郭某。后郭某多次催促汪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均未果,郭某起起了疑心,就到車輛管理所進行查詢,發(fā)現該車被汪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某銀行抵押貸款79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郭某發(fā)現被汪某欺騙,遂訴至泰興法院要求撤銷其與汪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
泰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汪某在與原告郭某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時未如實告知車輛已設定抵押的情況,其行為構成欺詐,損害了原告郭某的利益,郭某要求判決撤銷雙方所簽車輛買賣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泰興法院判決撤銷了郭某與汪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
法律鏈接: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