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疤未愈傷口又染 再次行竊難逃處罰
作者:秦厚友 李軍榮 發布時間:2013-10-14 瀏覽次數:350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這是一句在民間被廣為流傳的警語,用來告誡人們在受到某種刻骨銘心的傷害后,勿忘隱痛。然而大千世界,就有這樣的人,揚長大道不走,非走獨木橋,有了切膚之痛后,本該痛改前非,卻不知悔改,變本加厲,一罪行竊多次,惡跡斑班,駭人聽聞,真所謂飛蛾撲火,自取滅亡,最后換來的是牢獄之災。
日前,泰州市海陵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被告人周元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月被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于2012年12月被刑滿釋放。然而出獄后,周明生江山難移,本性難改,整日游手好閑,無所事事,總想一夜暴富,自認為還是偷來得快,于是邪念頓生,再次干起了盜竊老本行。2013年3月以來,被告人周元生多次至本市海陵區高橋路、泰康小區等地,采用爬窗入室等方法,竊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4200余元。其中盜竊手機6部、電動車1輛、平板電腦1臺、筆記本電腦2臺、黃金戒指1枚、白金項鏈1根、玉鐲1只、黃金耳釘1對、黃金耳環1對以及人民幣1500余元。
由此可見,被告周元生的罪惡行為已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了人民的正常生活,也給當地原本安定有序的治安環境蒙上了一層陰影,人們談竊色變,惶惶不安。同時也反映出被告人周元生的思想根源深處,五毒未凈,不思前過,無羞恥之心,其主觀惡性較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鑒于周元生的罪惡行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元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周元生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周元生先后多次入戶盜竊,反映其主觀惡性較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酌情對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周元生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
案件雖已塵埃落定,但卻給我們留下了諸多的教訓與反思:第一,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客?、扒、搶、奪等非法途徑得來的錢財,終究不是自己的,是不義之財,莫伸手,伸手必捉,多行不義,必自斃。第二,人人皆有一雙手,勤勞致富才是通向成功彼岸的唯一途徑,循投機取巧乃至不法手段來實現夢想,那只能是南轅北轍,泡沫成真,甚至會身陷囹圄,不能自拔。第三,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制氛圍亦日趨濃厚,學法、守法,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們立身做人之本,依法辦事這一點我們要謹記在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