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異地漏罪被公訴 數罪并罰判10年
作者:朱肇曾、鞠凱 發布時間:2013-10-14 瀏覽次數:405
季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在江蘇丁山監獄服刑不到一年,被發現其涉嫌于14年前在靖江發生一起攔路搶劫案,遂被當地警方押回。近日,靖江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季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與之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踩點盯上典當行老板
受害人曾在原布市里經營電話亭,兼做典當業務。沈某(已判刑)事前踩過點,對受害人上下班線路、所用交通工具有一定了解。1999年11月13日,季某及沈某與劉某(已判刑)計議到靖江搶劫。次日下午,沈某將劉某和季某從阜寧縣帶至靖江再行踩點。隨后,沈某等人在受害人回家的必經之路,先是商量作案后逃跑路線,而后邊吃零食邊等待。等的時候沈某還說:“過會那個老頭來了,我們就上去把他車子踢倒,然后把他包搶過來。”
聯手踢倒人與車搶包
當晚10時,受害人把6000元現金和310余克金首飾及手機、BP機等物分類放到一個包內,再將包放到自行車車籃后,從典當行騎自行車返家,經至原毛家廳糧管所與印刷廠撲克牌車間交界處時,沈某說:“老頭子來了。”季某首先沖了過去,從受害人側面飛起一腳,將受害人連人帶車踢倒在地。季某去搶包,受害人死死拉住包不肯放,相持了2秒鐘左右,季某用勁一拉將包搶了過來,受害人高喊“抓強盜!”三案犯隨即按照事先議好的路線逃之夭夭。事后,經確認包內有人民幣6000余元、價值人民幣28280余元的金首飾310余克及手機、BP機等物,所劫款物由被告人等分用。
數罪并罰被判刑十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季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被發現有遺漏罪行,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隨著法官威嚴宣判,至此,這起轟動靖江的搶劫案終于塵埃落定。而此案的受害人也已故去,此案宣判也算是告慰其在天之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