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賬受氣 朋友拔刀相助 聚眾斗毆 成主犯被判刑
作者:朱雍忌 發(fā)布時間:2013-10-14 瀏覽次數(shù):379
要賬不成反受氣,朋友拔刀相助找人助拳,反因聚眾斗毆被判刑一年。近日,宿遷市宿城區(qū)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被告人朱某某聚眾斗毆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到侍某(另案處理)家要賬受氣,其朋友蘇某(另案處理)為幫助朱某某架勢要賬和出氣,便找左某某幫忙,左某某又糾集王某某、喬某某、張某(以上人員均另案處理)等十余人,后朱某某一方人員和侍某一方人員約好在宿城區(qū)某KTV門口互毆。被告人朱某某一方人員在宿城區(qū)市府東路某賓館門前集中后,由王某某、張某向參加者分發(fā)了砍刀和木棍,并由王某某帶隊前往約定地點。到KTV門口和侍某一方見面后,王某某、喬某某等人便持砍刀、木棍向侍某一方人員沖去。侍某一方見被告人朱某某一方人多且持械便跑掉,雙方斗毆未遂。公訴機關(guān)于2012年5月26日向該院院提起公訴。
宿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庭審中被告人朱某某辯稱其不是本次聚眾斗毆的組織者,自己只是控制不力才導致雙方斗毆的發(fā)生,自己是被動參與,不應構(gòu)成犯罪。經(jīng)查,被告人朱某某在案發(fā)第二天即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認定為自首,其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次聚眾斗毆犯罪的引發(fā)者,雖然其一方斗毆人員系蘇某某糾集,但蘇某某系被告人朱某某授意而為,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因素,該院決定對被告人朱某某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