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母愛是最偉大、最圣潔、最無私的愛,是不求回報的。但是現實中卻有母親在生完孩子后,對孩子不聞不問。為此,孩子父親孫某將孩子母親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陳某每月承擔原告撫養費400元至原告成年為止。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自201310月起至其女18周歲時止每月給付原告撫育費350元。

 

經查,被告陳某與孫某于2011年農歷1214日舉行儀式同居,201287日生一女孫小小(化名),即本案原告。陳某在生育孫小小近兩個月后即回娘家居住,雖沒有固定工資,但其既不撫育原告亦沒有給付撫養費,原告一直隨其父孫某在泰州市醫藥高新區鳳凰街道某某村生活。20137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至原告成年。

 

庭審過程中,被告陳某辯稱,被告身為原告母親,應該承擔撫養費。但被告目前身體不好,也沒有工作,生活十分困難,平時的生活費及吃藥費用還是依靠被告父母承擔。對于孩子目前的撫養費愿意以自己的陪嫁來沖抵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陳某作為有勞動能力的母親,在其女孫小小未成年時應與孫某共同承擔對孫小小的撫養教育義務。陳某未盡撫育義務,故法院對原告要求陳某給付撫育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該撫育費標準以江蘇省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8655元為參考,考慮到陳某目前無固定工作,酌定其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350元,其余由原告孫某負擔。被告要求以其陪嫁沖抵部分生活費,無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納。

 

據此,高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后語:約·謝得曾說過:“只生不養的母親不是真正的母親”。父母撫養子女既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其道德義務。而且,孩子三歲以前是形成人生基本能力的重要時期,其處事的基本方式、做人準則都是在這一時期形成,正所謂“一歲看大,三歲看老”,這段時間是塑造寶寶人格的最佳時期。所以,父母除了要履行其撫養義務之外,應該盡可能抽出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成長,給孩子提供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這也是每一對父母的幸福時光。而本案中,雖然被告陳某無固定工作,經濟條件不寬裕,但是這并不能成為其作為一個母親“只生不養”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