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揚州市蘭苑小區某幢1樓的王先生發現,由于樓上不斷向下滲水,自己新裝修的前陽臺、客廳大量進水,造成天花、墻面、地板損壞。但是,住在二樓的張先生卻認為,自己的房子是毛坯房,從來都沒有人住,也沒有用過水,發生“漏水事故”時,自己全家都不在揚州,所以樓下的問題根本就不是自己所為。雙方多次交涉,都沒有達成一致,王先生一怒之下,將住在二樓的張先生告上了法庭。訴訟中,法院對現場進行了勘驗,王先生家中南陽臺和相連房間的乳膠漆部分起皮、脫落。其實,賠償金額也就不足1000元。但是,雙方都各執一詞,定要爭出一個“理”來,他們爭論的焦點為:王先生家因進水受損,張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沒裝修和當時不在家是否能作為不賠償的理由?法院認為,王先生住在張先生樓下,家中天花和墻面受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王先生損失是由于張先生對房屋管理不善造成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張先生稱事發當時無人在家,或者水源并非來源于他家,都不足以抗辯對王先生承擔相鄰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邗江法院于近日判決張先生賠償王先生損失800元整。

 

法官點評: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層緊鄰,形成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相鄰權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對各自的不動產行使權利,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時,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根據原、被告的訴辯和舉證、質證,法院認定,被告房屋漏水,致原告方進水,造成原告房屋裝潢墻面受損。故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被告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被告辯稱事發時其無人在家,又未用水,并不能證明其無過錯。最后,在損失范圍和數額上,由于原告舉證不當,由法院根據實際受損情況酌定,也是正確的。另外,如果本案中的張先生能有證據,證明一樓住戶的水損不是他家造成的,只要他能舉證,法律有相應的條文支持他向真正造成樓下水損的肇事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