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區公道鎮謝某因其前夫孔某拒絕給付兒子撫養費,近日到邗江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判決,而孔某則以謝某擅自更改兒子的姓氏為由拒絕給付。

 

謝某與孔某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判決書明確寫明,謝某與孔某的兒子孔某某由其母親謝某撫養,孔某每月給付撫養費用,并在每年的元月30日之前付清前一年的撫養費用。但判決生效之后,經謝某多次催要,孔某仍拒絕給付全年的撫養費用。于是,謝某一紙執行申請提交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而孔某則聲稱,謝某再婚后,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兒子姓氏改為其繼父的姓,兒子已不姓孔,當然不能再給付撫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在本案中,謝某在離婚后,未征得孔某的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其子的姓氏改為繼父的姓氏,這種做法是不當的。但姓氏的更改并不能導致法定的權利義務的變化,孔某不能以此為由拒付撫養費用。因此對于孔某堅持拒付撫養費用的行為,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對于子女姓氏變更問題,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了這樣兩個原則,其一,父母雙方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其二,離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當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在本案中,謝某與孔某離婚后,在未取得孔某同意的情況下,謝某單方面將孔某某的姓氏改為繼父的姓,使子女既非隨父姓,也非隨母姓,而是隨繼父姓,謝某的行為顯然與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相違背。同時也與中國傳統習慣相沖突。因此,孔某某的姓氏被更改為其繼父的姓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孔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其子本來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