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不明 因拆遷郎舅對簿公堂
作者:時良敏、孔隋華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466
泰州高港人楊某與尹某原本是郎舅關系,最近卻因為一處祖產拆遷事宜對簿公堂。因訴爭房屋登記卡中上下欄房屋所有權人的登記不一致,分別為尹某和楊某,后尹某與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公有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永安公資管理中心)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了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上橋社區十三組戶主為尹某的房屋拆遷補償事宜。但楊某卻提出該房屋應屬其所有,故將尹某和永安公資管理中心訴至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書無效。近日,高港法院審結了這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經查,登記時間為2010年3月18日編號為503013009的高港區房屋登記卡,將位于永安洲鎮上橋社區十三組(原永安洲鎮興無村三組)的房屋一幢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登記卡表格的第一欄),由打印體的楊某更改為手寫體的尹某,但在該登記卡表格的最后一欄“房屋所有權人(簽字)”又登記為打印體的楊某。2011年3月14日永安公資管理中心依據上述房屋登記卡,與尹某簽訂濱江新城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一份,約定了永安洲鎮上橋社區十三組戶主為尹某的房屋的拆遷補償事宜。楊某認為被征收補償的房屋為其所有,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楊某遂將尹某和永安公資管理中心訴至法院。
對爭議房產原為尹某所有,原告楊某予以認可,但同時表示該房屋產權已交換為楊某的父母楊父、楊母所有,在楊某的父母死后,為楊某所有。被告尹某認為,爭議房屋一直為尹某所有,并沒有交換給楊某的父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原為尹某所有的爭議房產有無發生產權轉移。
訴訟過程中,法院依職權調取了2011年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司法所處理尹某與楊某房屋糾紛時5位相關群眾的反映材料。原、被告對該反映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反映的內容有異議。法院認為,上述反映情況的5人或為尹某與楊某的親戚,或為同村人及鄰居,其反映的情況應較為可信,5人的證言相互印證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本案爭議房產雖原為尹某所有,但后來該房產已換給了尹某的丈人丈母即楊某的父母楊父、楊母所有,否則就不會發生尹某向楊某買房的情況。因尹某對買房的事實予以否認,故法院院對證人反映的尹某又花8000元自楊某手中買回爭議房產的事實不予認定,對本案爭議房產的產權已由尹某轉移到了楊父、楊母名下予以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永安公資管理中心與被告尹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所依據的房屋登記卡本身上下欄房屋所有權人的登記不一致,房屋登記卡不能作為房屋產權的有效依據,現法院又對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非尹某進行了認定,則尹某作為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與被告永安公資管理中心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其主體資格不適格,該協議依法應為無效。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公有資產管理中心與被告尹某于2011年3月14日簽訂的濱江新城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