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對一起因員工不服企業單方面調整崗位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作出判決,判令企業單方面調整崗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吉某從2009年1月起應聘到世通公司工作,崗位為總經理辦公室辦事員。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管理”崗位,經吉某同意,公司可以書面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吉某的主要工作內容為人事檔案管理、社保申報、材料入庫單及檢驗單填寫等。2012年8月,公司因訂單減少決定實行內設機構整合,吉某的工作內容不再單設崗位,公司決定將原屬于生產部門加蓋批號專用章及疊紙盒交由吉某負責,并通知其即時到崗。吉某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一直拒絕到新崗位報到。世通公司遂召開員工大會,認為吉某違反員工管理規范不到崗,以曠工論處,提前解除與吉某的勞動合同并于次日書面通知吉某。此后吉某未再到單位上班。吉某認為單位擅自將其從管理崗位調整至生產崗位,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邗江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證明崗位調整有充分的合理性。世通公司將吉某的崗位從總經理辦公室調整至生產部門、從行政崗位調整至生產崗位,事關吉某的切身利益,也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調整,世通公司應認真謹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應當征得吉某同意,而在本次崗位調整過程中,吉某始終未同意,世通公司以吉某不服從新崗位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另外,調整前吉某的工作內容為人事檔案管理、材料入庫單及檢驗單填寫等,主要從事企業的行政管理,調整后工作主要內容為在車間操作臺對每件產品加蓋生產批次章,工作內容、性質均有明顯區別,超過了合理的范圍。法院據此判決世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支付經濟賠償金11000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世通公司主動給付了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