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先予執行程序 保障企業正常生產
作者:張勇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369
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對5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作出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并迅速采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案企業因涉訴而導致的經濟損失,有力地保障了涉案企業正常的生產。
位于松陵鎮菀坪社區的某壓鑄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鑄鐵加工的企業。前不久,該企業的投資者因無力清償債務而下落不明,因此引發一系列以該壓鑄公司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其中有5家企業分別向吳江法院起訴,要求該壓鑄公司立即返還租用的模具若干套。與此同時上述五家企業均以急需生產為由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模具先予執行。
吳江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由于被告某壓鑄公司現企業主已逃逸,該公司已停產,案件審理周期較長,而原告訴稱的模具確實系其生產加工所需,申請人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上述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吳江法院急當事人之所急,依法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并迅速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的實現。
鏈接: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申請人敗訴,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