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離開雇傭公司 能否獲得合同解除賠償金?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360
因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開被雇傭的公司,如今起訴法院要求雇傭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原告王某的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1993年2月,原告王某被雇傭到被告某公司從事吊車輔助工作。2007年5月,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后原、被告未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2008年11月,原告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告構成十級傷殘。2010年9月,原、被告在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達成工傷待遇調解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6500元。2011年9月,原告在沒有得到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被告公司。2013年7月,原告于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公司為原告補辦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萬多元,支付工傷待遇1萬多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在被告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是本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法院不予理涉。原告王某自行離開被告公司,現原告王某主張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被告某公司應當支付工傷補助等費用。于是依法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傷待遇人民幣1萬多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