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駕車逃逸 保險公司免賠自損三十萬
作者:劉莉莎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366
近日,丹陽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唐某因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保險公司對唐某造成受害人錢某的損失,在商業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唐某本身是一名具有保險員資質的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某晚,唐某在駕車與錢某的電動車相撞,造成錢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不但沒有停車報警,保護現場和搶救傷員,而是駕車逃逸。后在公安機關強大的追查壓力下,唐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認定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唐某提出對錢某造成的損失應由其駕駛車輛的投保機構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全部承擔,但保險機構抗辯因其駕車逃逸,可以免責,并且可以就交強險范圍在履行的先行賠償義務后向唐某追償。
法院審查認為:首先,保險機構已就商業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部份向投保人唐某作了明確的釋明義務,而且投保人唐某本身是一名注冊的保險員,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明知的;其次,無證駕駛、醉駕及逃逸是眾所周知的違法行為,對此,唐某也應是明知的;第三,如果駕車逃逸,仍無需承擔任何違法責任,不但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勢必慫恿該違法行為的漫延,給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除交強險外,剩余部份三十萬元由唐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