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主張免責?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489
2012年9月4日,喬某無證駕駛無牌轎車從前方一車輛右側超車時,將站在道路西側路旁的錢某撞倒,錢某當場死亡。公安機關認定喬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錢某不承擔責任。肇事轎車在平安財險投保了交強險。錢某的近親屬起訴要求平安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
平安財險稱,喬某無證駕駛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且侵權人喬某與受害人家屬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保險公司不應再予以賠償。
無證駕駛能否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予賠償,但該條款僅僅是對搶救受害人所需費用的專門規定,不能據此理解為保險公司可以對搶救費用及財產損失以外的死亡傷殘賠償金等其他因人身傷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免除賠償責任?!?span lang="EN-US">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法規定保險公司針對受害人的唯一免責情形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并未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亦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雖涉及喬某無證駕駛,但受害人并無故意,故平安財險對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平安財險認為喬某無證駕駛,其應當免除交強險賠償責任的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平安財險稱侵權人喬某與受害人家屬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但并未提供賠償協議以及賠償協議已經實際履行的充分證據。
由于錢某近親屬只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代位賠償11萬元,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損失,未舉張權利,故法院最終判決平安財險賠償錢某近親屬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