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等人經營苗豬生意,經營慘淡,為盤活生意,他們散布虛假廣告稱,如果客戶來購買苗豬將提供優厚條件,如為客戶報銷全部住宿費和路費,購買價格其他商家的價格優惠很多等。為擴大宣傳面,他們不僅聘請人外出散發傳單、名片,并且制作宣傳網站。結果,確實吸引了不少客戶前來購買苗豬。但如果外地客戶來買苗豬,蔣某等人則利用“人多勢眾”強迫外地客戶與其強行交易。如果外地客戶不買苗豬,蔣某等則不退還他們預先交付的定金,并要求他們賠償招待費用,甚至恐嚇、圍困強迫客戶高價購買苗豬,逼迫客戶苗豬款,強迫交易。許多外地客戶只身在外,敢怒不敢言,被迫與蔣某等人交易。后有外地客戶舉報蔣某等強行交易行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院起訴蔣某等人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蔣某等人采取恐嚇、圍困等手段,逼迫客戶高價購買苗豬、強行向客戶索要豬款及賠償開支費用等,共實施強迫交易14起。法院認為,蔣某等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買商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蔣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個月之兩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市場經濟遵循的是自由自愿原則,強買強賣行為違法。為獲取不正當收入,以暴力的方式強制買賣不僅違背了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也觸犯了法律。市場主體應當以產品質量、誠信、優質服務贏得客戶的認可和獲得長遠發展,以其他不當手段,暫時獲利的商家終將被市場淘汰,而違法行為也將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