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與小梅是賭友,小梅因借高利貸被逼債,情急之下打電話給小李請求其做擔保并承諾半月后還錢,由于一時心軟,小李寫下具有還款期限的欠條給債主小王。半月后,小梅不知所蹤,小李遭受著小王的催債,無奈之下,以找到個朋友可以幫忙還錢給小王為借口,打電話哄騙小梅回溧陽,雙方約定一天在溧陽某飯店談欠款事宜。

 

當天晚上,室外寒氣逼人,下著雨,小李帶著自己的弟弟,喊上了小王前往約定地點談判,要求小梅寫借條給小王,以此贖回自己寫的借條,小梅對小王心生恐懼,堅決不同意,僵持許久后,小李將小梅強行帶上面包車,開至其弟弟的山莊,并約上妻子小芳,小芳了解詳情后,一怒之下就用手電筒砸小梅的頭,踢打小梅,甚至強行將小梅外套脫了讓其淋雨。

 

由于地處偏僻,小梅擔心寫完借條還會挨打,同意去人多的地方寫借條,車子開至某超市,小梅寫完借條,看到車外的小王,感覺情勢不對,遂吃掉了借條。幾經折騰,最終回到山莊,小李夫妻輪流看守小梅一夜。次日早晨,小梅被逼無奈寫完借條,獲得自由后遂報警。小李夫妻直到被逮捕,才明白自己行為是違法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122720時許至次日10時許期間,小李、小芳為索要債務,以強制手段限制小梅的人身自由時間長達約14小時。非法限制小梅的人身自由期間,小李、小芳對小梅實施了毆打。經鑒定,小梅的傷勢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小李、小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小李、小芳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2013411日,兩人均被溧陽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